学生参加学校和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中体协及各单项分会和辽宁教育学院)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级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均可累计加分计入当年个人过程性评价得分,未参加年度过程性评价考试的不予竞赛加分。省级比赛须是每年由省教育厅发布的常规竞赛,临时性竞赛不能加分;校级竞赛须是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举办的、由全体学生参加的各类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项目。
竞赛加分仅限当年使用,七、八年级参加比赛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九年级参加比赛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4月31日。当年个人过程性评价得分与竞赛加分合计达到满分10分后,则不再累计加分。
各初中学校,县(区)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需按照《辽宁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设置竞赛项目并将《区级、校级年度赛事备案表》(参见表4-1)于3月底前上传到“沈阳市学生体育竞赛系统”备案,9月底前可补备案一次)。各项竞赛需留存秩序册、成绩册等竞赛材料备查,学生参加经过备案的竞赛方可加分。
各初中学校须在获得竞赛加分学生参与的竞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加分学生的相关信息在校内公示7天。
凡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学生,获得集体项目相应名次或个人项目前8名加8分。
凡参加市级比赛的学生,获得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前三名加6分,第四名至第六名加5分,第七名至第八名加4分。
凡参加县(市)区级比赛的学生,获得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前三名加3分,第四名至第六名加2分,第七名至第八名加1分。
凡参加校级比赛的学生,获得集体项目或个人项目前三名加1分,第四名至第六名加0.5分,第七名至第八名加0.3分,第九名及以后获奖名次加0.1分,校级竞赛加分每学年累计最多不超过2分。